借贷人不还|担保人先找谁?项目融资中的权益保护与风险防范

作者:眉目里 |

在项目融资活动中,借款人违约、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担保人的责任便成为债权人追偿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践中,担保人往往面临“先找谁”的问题:是直接由债权人主动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还是需要在借款人被穷尽所有催收手段后才履行担保义务?这一问题涉及法律、合同设计以及融资活动中的风险管理等多个层面。从项目融资的视角出发,结合实际案例,深入分析“借贷人不还担保人先找谁”的核心逻辑,并探讨如何通过合理的合同设计和风险分担机制保护各方权益。

“借贷人不还”:担保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在项目融资活动中,借款人通常为融资需求而向债权人(如银行、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为了降低债权人的风险,借款人往往会引入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偿债责任。

借贷人不还|担保人先找谁?项目融资中的权益保护与风险防范 图1

借贷人不还|担保人先找谁?项目融资中的权益保护与风险防范 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在主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即债权人有权在借款人未履行债务时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项目融资活动中,当借贷人出现还款困难或违约情况时,担保人的责任往往是无法回避的。

尽管从法律规定上看,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似乎是确定无疑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争议点:

1. 知情权与抗辩权: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的权利保障问题。如果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而债权人从未主动向借款人催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下是否违反了保证人的知情权或抗辩权?

2. 借新还旧的风险:在项目融资中,有时会出现“借新还旧”的情况(即用新的贷款偿还旧的债务)。如果新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未明确说明用途变化,可能会引发保证人对风险范围的异议。

“先找谁”的问题:债权人与担保人的博弈

在实践中,“借贷人不还担保人先找谁”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

1. 债权人是否需要穷尽所有手段向借款人催收后,才能要求保证人履行义务;

2. 法律对“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是否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保证人的权利。

1. 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与实践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并未赋予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抗辩权。即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债务,无论债权人是否已向借款人催收,都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 实践中的争议与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项目融资活动可能会约定“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受到限制,需要在主债务履行完毕之后方能履行。但对于这一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经强制执行,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项目融资中,这样的条款往往被忽略或设计为不利于借款人的内容。

还有一种情况是“优先催收借款人”的约定。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需在穷尽所有手段后方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这种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催收借款人”,则债权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在确保已尝试全部可能性后再要求保证人履行义务。

但如果合同未明确这一条款或约定过于模糊,则债权人可能会直接选择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优先向保证人追偿。

3. 借新还旧中的担保困境

在项目融资中,“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操作方式。新的借款合同可能会再次引入担保人,而原有的担保人则可能因未明确约定新旧债务的关系而导致法律风险增加。

假设原贷款的保证人为A公司,而在“借新还旧”的过程中,债权人并未通知A公司,也未要求其重新签署保证合同,则可能出现以下问题:

A公司是否需要对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A公司需承担保证责任,则可能对其原有资产造成额外负担。

在设计项目融资合同尤其是涉及“借新还旧”时,必须明确约定保证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在必要时引入风险分担机制。

“先找谁”的解决方案:合同设计与风险防范

要解决“借贷人不还担保人先找谁”的问题,关键在于通过合理的合同设计和法律手段保护各方权益。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建议:

1. 明确保证人的地位与责任

在签订保证合应明确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确保其充分了解融资项目的风险。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避免模糊表述。

2. 约定催收程序与优先顺序

如果希望债权人向借款人催收,可以在合同中加入“承诺条款”,即债权人必须先采取诉讼或其他强制执行手段后,方能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

建议约定明确的催收期限和方式,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

3. 引入风险分担机制

在项目融资活动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分散风险:

设定“双保险”模式:引入借款人和其他第三方抵押物或保证人,避免单一主体承担全部责任。

约定风险预警机制:当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时,债权人、担保人和借款人共同参与风险评估,并制定应对方案。

4. 规范借新还旧的操作流程

在涉及“借新还旧”的情况下,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告知原有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并签署新的保证合同。

如果不替换原有保证人,则需重新评估其担保能力,并确保担保范围与新贷款风险匹配。

5. 加强法律合规性审查

在项目融资活动中,法律顾问的作用不可忽视。通过专业的法律审查,可以避免因条款设计不当而引发的争议,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借贷人不还|担保人先找谁?项目融资中的权益保护与风险防范 图2

借贷人不还|担保人先找谁?项目融资中的权益保护与风险防范 图2

项目融资中的权益平衡

“借贷人不还担保人先找谁”是项目融资活动中一个复杂且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还需要通过合理的合同设计和风险分担机制保护各方利益。

从债权人的角度看,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义务虽然更快捷,但在长期合作中可能会失去信任基础;而从担保人的角度看,如果债权人未尽到催收责任,则可能面临被动承担债务的风险。

在项目融资活动中,只有通过合法合规的操作流程、完善的合同设计以及各方的充分沟通,才能实现借贷双方与保证人之间的权益平衡,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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